一、訂定契約注意事項
*務必要請房東出示身份證明、 房屋所有權狀、房屋稅單或登記謄本,以確定房東真實身份,是屋主或二房東(若是二房東,應請其出示原與房東所訂定之契約書,瞭解到底有無可轉租他人的規定)。
*租金多少?何時繳納?
*租約期限是多久?
*是否給付押金?金額多少?何時反還?
* 水電費、瓦斯費、電話費、大樓管理費、房屋稅等金額由誰繳
納?如何計算?繳納方式為何?
*房東與您對於修繕之責任區分與明訂項目。
* 房東提供那些家具及設備,其使用現況如何,對於狀況不佳的
設備,最好可以拍照存證,以免日後苦無證據。
* 確定房東有無要求特殊限制,例如可否炊膳?養寵物?異性入
內過夜等
*您是否可轉租他人?或尋找室友共同分擔房租?
*您是否可整修或改裝房屋現有設備或結構?
*若與房東同住,公共區域使用之權限與範圍?
*若租賃雙方,任何一方違反規定或提前解約時之違約賠償?
*租賃雙方於簽約時記得留下對方之身份證明。
* 契約書內容中若有更改處,雙方要加蓋印章或共同簽名,以防
止未來發生糾紛情事。
*簽約完畢,雙方各執一份契約書留存。
* 每月或每學期繳納租金時,應請房東簽收,以證明該月份租金
繳納完畢
貳、租賃契約Q&A
問題一、坊間販售的契約書有何不同?
A:一般而言,契約書應盡可能選擇條文較少的版本,因為條文少,相對房客與房東之間協調性比較大;而且,依法律程序,若雙方沒有約定的部份,則依照「民法」中相關規定來執行,況且「民法」的條文精神,通常被認為對房客較為有利。於稅捐部份,坊間契約書版本中均有:「租屋之房屋稅、綜合所得稅等,若出租前之稅額增加時,其增加部份,應由房客負責補貼」,這一條規定對房客極不合理,如使用坊間契約書與房東訂約時,則應爭取予以刪除,以維護自身權益。違約金部份,法律上並沒有明訂,因此應盡量與房屋押金一致。不應該超出押金數額。
問題二、何謂押金?一定都要給嗎?給多少才是合理?
A:「押金」是指當房東與房客達成租賃關係時,為避免未來房客可能會破壞房屋、 違反契約或不繳房租等情況產生。房東可以要求房客支付一定金額作為擔保。至租約期滿後,若房客沒有違反契約規定,則房東應該無息還押金。若房客於租賃期 間,沒有繳納房租時,房東可以押金抵充欠繳之租金。至於押金多少比較合理?依照土地法九九條的規定,以不超過兩個月的租金為限。
問題三、訂定契約看起來好麻煩,能不能就不要訂?同時簽訂契約
到底有什麼好處呢?
A:其實契約行為只要雙方依造口頭約定就已經成立了,因此不一定要簽書面契約才生效,如果遇到好房東,訂或不訂契約其實沒什麼差別,但是請注意萬一遇到壞房東產生糾紛,雙方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為避免權利義務等是非顛倒難斷,租屋時還是簽訂書面契約較有保障!至於簽契約有什麼好處呢?白紙黑字、寫清楚權利義務等關係,除非是您違反先前約定,否則房東是不得任意調漲房租或回收房屋的;況且契約中可以詳細記載租金多少、何時繳納、押金金額、房東與房客之修繕責任、租約期限、水電費付費方式等項目,對雙方而言都是有利的。
問題四、房東訂完契約後,竟然要我和他一起到法院「公證」契約書,這是怎麼回事?從小到大僅聽過上法院公證結婚,卻沒聽過「公證」租屋契約書,究竟是不是該和房東一起去?
A: 「法院公證」簡單的意思就是以法院當第三人作證契約之行為。到法院公證的好處在於,當訂定契約之一方不履行契約時,可直接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 而無須在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需經勝訴之後才能請求法院強制執行。一般而言,法院公證對於房客比較不利,因為契約書一經雙方簽訂後,就算沒有法院公證也具 有法律效力,差別僅在於:一旦發生租屋糾 紛時,房東不須要經過訴訟的程序,就可以直接請法院強制執行,此時如果房客主張自身權益時,必須先繳納訴訟費及負責舉證事實,待一旦勝訴後,才能取回被強 制執行前之權益。所以,如果房東要求一定要公正時,房客一方務必堅持應於契約內加註「雙方如果違反契約,皆應逕受強制執行」之條文。來保障自己權益。
問題五、房東財物出問題,以致於房子被拍賣了,但,我的契約還
未到期,怎麼辦?
A:安啦!您的租屋權益絲毫不受影響,因為依照法律上的規定,當租約未到期時,房客是可以與新屋主延續租賃關係的,直至原租約屆滿。
問題六、簽契約時要求房東驗明正身再簽約會不會不合理呀?
A:千萬不要因為不好意思,而不敢提出要求,簽約時一定要確認訂約的對象身份,除雙方都應出示身份證外,房客尤應要求出示房屋所有權狀、房屋稅單或登記謄本,來確定房東的真實身份與房子的所有權狀況。
問題七、雙方的修繕責任要如何明訂在契約中?
A:千萬不要因為不好意思而不敢提出要求,簽約時一定要確實明訂如果房子結構性部份損壞,修繕部份由房東負責,最好針對所謂結構性加以定義或明列家具設備的修繕項目及責任區分,必要時亦可針對設備項目照相當成附件。
*務必要請房東出示身份證明、 房屋所有權狀、房屋稅單或登記謄本,以確定房東真實身份,是屋主或二房東(若是二房東,應請其出示原與房東所訂定之契約書,瞭解到底有無可轉租他人的規定)。
*租金多少?何時繳納?
*租約期限是多久?
*是否給付押金?金額多少?何時反還?
* 水電費、瓦斯費、電話費、大樓管理費、房屋稅等金額由誰繳
納?如何計算?繳納方式為何?
*房東與您對於修繕之責任區分與明訂項目。
* 房東提供那些家具及設備,其使用現況如何,對於狀況不佳的
設備,最好可以拍照存證,以免日後苦無證據。
* 確定房東有無要求特殊限制,例如可否炊膳?養寵物?異性入
內過夜等
*您是否可轉租他人?或尋找室友共同分擔房租?
*您是否可整修或改裝房屋現有設備或結構?
*若與房東同住,公共區域使用之權限與範圍?
*若租賃雙方,任何一方違反規定或提前解約時之違約賠償?
*租賃雙方於簽約時記得留下對方之身份證明。
* 契約書內容中若有更改處,雙方要加蓋印章或共同簽名,以防
止未來發生糾紛情事。
*簽約完畢,雙方各執一份契約書留存。
* 每月或每學期繳納租金時,應請房東簽收,以證明該月份租金
繳納完畢
貳、租賃契約Q&A
問題一、坊間販售的契約書有何不同?
A:一般而言,契約書應盡可能選擇條文較少的版本,因為條文少,相對房客與房東之間協調性比較大;而且,依法律程序,若雙方沒有約定的部份,則依照「民法」中相關規定來執行,況且「民法」的條文精神,通常被認為對房客較為有利。於稅捐部份,坊間契約書版本中均有:「租屋之房屋稅、綜合所得稅等,若出租前之稅額增加時,其增加部份,應由房客負責補貼」,這一條規定對房客極不合理,如使用坊間契約書與房東訂約時,則應爭取予以刪除,以維護自身權益。違約金部份,法律上並沒有明訂,因此應盡量與房屋押金一致。不應該超出押金數額。
問題二、何謂押金?一定都要給嗎?給多少才是合理?
A:「押金」是指當房東與房客達成租賃關係時,為避免未來房客可能會破壞房屋、 違反契約或不繳房租等情況產生。房東可以要求房客支付一定金額作為擔保。至租約期滿後,若房客沒有違反契約規定,則房東應該無息還押金。若房客於租賃期 間,沒有繳納房租時,房東可以押金抵充欠繳之租金。至於押金多少比較合理?依照土地法九九條的規定,以不超過兩個月的租金為限。
問題三、訂定契約看起來好麻煩,能不能就不要訂?同時簽訂契約
到底有什麼好處呢?
A:其實契約行為只要雙方依造口頭約定就已經成立了,因此不一定要簽書面契約才生效,如果遇到好房東,訂或不訂契約其實沒什麼差別,但是請注意萬一遇到壞房東產生糾紛,雙方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為避免權利義務等是非顛倒難斷,租屋時還是簽訂書面契約較有保障!至於簽契約有什麼好處呢?白紙黑字、寫清楚權利義務等關係,除非是您違反先前約定,否則房東是不得任意調漲房租或回收房屋的;況且契約中可以詳細記載租金多少、何時繳納、押金金額、房東與房客之修繕責任、租約期限、水電費付費方式等項目,對雙方而言都是有利的。
問題四、房東訂完契約後,竟然要我和他一起到法院「公證」契約書,這是怎麼回事?從小到大僅聽過上法院公證結婚,卻沒聽過「公證」租屋契約書,究竟是不是該和房東一起去?
A: 「法院公證」簡單的意思就是以法院當第三人作證契約之行為。到法院公證的好處在於,當訂定契約之一方不履行契約時,可直接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 而無須在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需經勝訴之後才能請求法院強制執行。一般而言,法院公證對於房客比較不利,因為契約書一經雙方簽訂後,就算沒有法院公證也具 有法律效力,差別僅在於:一旦發生租屋糾 紛時,房東不須要經過訴訟的程序,就可以直接請法院強制執行,此時如果房客主張自身權益時,必須先繳納訴訟費及負責舉證事實,待一旦勝訴後,才能取回被強 制執行前之權益。所以,如果房東要求一定要公正時,房客一方務必堅持應於契約內加註「雙方如果違反契約,皆應逕受強制執行」之條文。來保障自己權益。
問題五、房東財物出問題,以致於房子被拍賣了,但,我的契約還
未到期,怎麼辦?
A:安啦!您的租屋權益絲毫不受影響,因為依照法律上的規定,當租約未到期時,房客是可以與新屋主延續租賃關係的,直至原租約屆滿。
問題六、簽契約時要求房東驗明正身再簽約會不會不合理呀?
A:千萬不要因為不好意思,而不敢提出要求,簽約時一定要確認訂約的對象身份,除雙方都應出示身份證外,房客尤應要求出示房屋所有權狀、房屋稅單或登記謄本,來確定房東的真實身份與房子的所有權狀況。
問題七、雙方的修繕責任要如何明訂在契約中?
A:千萬不要因為不好意思而不敢提出要求,簽約時一定要確實明訂如果房子結構性部份損壞,修繕部份由房東負責,最好針對所謂結構性加以定義或明列家具設備的修繕項目及責任區分,必要時亦可針對設備項目照相當成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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